現如今,買賣文憑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買者坦坦蕩蕩,毫無羞恥之心,甚至因為買文憑而得到提拔重用升官發財的人為數不少;賣者更是沾沾自喜,文憑嘛,只不過一張紙,蓋個章就可以得到幾萬幾十萬甚至更多的鈔票,何樂而不為?其實,買賣文憑的現象早在幾百年前就已經出現在當時國家最高學府——國子監。
國子監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官辦大學,是封建社會的最高學府,也是現在北京大學的前身(北京大學原名京師大學堂,1912年5月京師大學學堂改名為北京大學),始設于隋朝,楊廣雖然是一個荒淫無恥的皇帝,但是卻是一個非常重視教育的皇帝,即位第一年,就在詔書中寫道:“君民建國,教學為先,移風易俗,必自茲始。”從此,國子監一直就作為文人學子們向往的殿堂。
國子監學生,等于秀才,分文、武兩種,文稱文生,武稱武生。在這里學習的學生叫“監生”,國子監的學生通稱為監生,實際上分為貢生與(狹義的)監生兩類:
貢生有五種:一、歲貢。歲貢生由各府、州、縣學食餼十年后的廩生按資歷深淺挨次升貢,其名額視各府州縣學之大小而不等,或一年、二年一名,或三年、四年、五年乃至十年一名。二、恩貢。遇有國家慶典或登基頒布恩詔之年,以本年當出歲貢廩生出貢,稱恩貢;次年再以各學廩生排在最前列者充當歲貢。三、拔貢。拔貢由各省學政(學政一職詳下文)對各學生員進行專門考試,選其優者充之;選拔最初無定期,乾隆七年后定為每十二年進行一次。每屆考試之年,由生員向自己所在的府、州、縣學報名,經各學學官審查后申送本省學政參加考試。錄取名額一般為每府學二名,每州、縣學一名。四、優貢。優貢亦由各省學政考取,每三年一次,每省不過數人。五、副貢。清代鄉試各省按正式錄取舉人名額的五分之一錄取副榜,稱副貢。以上五貢人員為正途出身,可以經禮部銓選做官,也可經考試入國子監讀書(副貢不須考選)。除以上“五貢”之外還有所謂例貢,由生員和監生捐貲取得。
監生有四種:一、恩監。由各官學生考取和以孔子及先賢之后裔的身份入監者稱恩監。二、蔭監。蔭監分為恩蔭和難蔭:清代文官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俱準送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這些人以及遇恩典特準入國子監者,稱恩蔭監生。此外,京官外官三品以上不論滿漢,三年任滿后勤于王事死難者,準其一子入國子監讀書;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鹽運使以及各州縣正印官、佐貳官死于王事者,亦準蔭其一子嗣入國子監學習,俱稱難蔭監生。三、優監。優監系指以附生身份入國子監學習者。四、例監。例監系指以俊秀(即沒有任何功名的平民)捐貲取得監生資格者。
國子監學生的生活:正式入學的國子監學生的飲食起居一應需要全部由政府提供,宋濂的《送東陽馬生序》就有很生動的描述:“同舍生皆被綺繡,戴朱纓寶飾之帽,腰白玉之環,左佩刀,右備容臭,煜然若神人。”“縣官日有廩稍之供,父母歲有裘葛之遺,無凍餒之患矣,坐大廈之下而誦詩書,無奔走之勞矣;有司業、博士為之師,未有問而不告、求而不得者也。”他們過著衣食無憂的生活,但是,很多學生飽食終日,無所事事,一事無成。
國子監學生畢業后的待遇:監生們最看中的也許就是畢業后的待遇,根據歷史記載,監生只要取得監照(畢業證),就可以直接分配到中央各部門當官,或者進入翰林院,或者到地方擔任父母官,就算沒有關系的監生畢業后也可以每月享受由政府提供的薪餉,也就是吃上鐵飯碗,并且可以終生免除各種苛捐雜稅。而且有了監生的身份,也就是有身份的人了,在社會上的地位也就不一般,所以很多人想方設法走門子、托關系都想進入國子監,就算進不了國子監讀書,也要設法弄個監生的名分,于是國子監就有了一條生財之道,大賣特賣起文憑來了。
據汪曾祺先生的文章《國子監》介紹:據朋友老董說,納監的監生除了要向吏部交一筆錢(約一百零八兩銀子),領取一張“護照”外,還需向國子監交錢領“監照”—就是大學畢業證書。照例一張監照,交銀一兩七錢。國子監舊例,積銀二百八十兩,算一個“字”,按“千字文”數,有一個字算一個字,平均每年約收入五百字上下。我算了算,每年國子監收入的監照銀約有十四萬兩,即每年有八萬多不經過入學和考試只花錢向國家買證書而取得大學畢業資格——監生的人。原來這是一種比烏鴉還要多的東西!這十四萬兩銀子照國家的規定是不上繳的,由國子監官吏皂役按份攤分,祭酒每一字分十兩,那么一年約可收入五千銀子,比他的正薪要多得多。其余司業以下各有差。據老董說,連他一個“字”也分五錢八分,一年也從這一項上收入二百八九十兩銀子!”由于吏部收了黑錢,就使納監人的身份變得合理合法了,有了吏部的支持,國子監也就可以明目張膽,大張旗鼓地賣起文憑來了,這種情況到了清朝末年愈演愈烈。看來,封建社會的最高學府也很懂得利用自己的資源為自己生財。
買文憑的風氣助長了一些不學無術和投機鉆營之徒的野心,買到文憑后就有機會進入官場,進入官場后這些人就要把自己的加倍本錢撈回來,因此官場腐敗也就越演越烈,最后導致政權分崩離析,所以,清朝政府最后走向滅亡也是理所當然,買、賣文憑雖然是小事,但是不可小視,所謂“文憑雖小,不可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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