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5月10日專電(記者程群)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一起客車超載案件。兩名被告人因從事客運時嚴重超過額定量載客,構成危險駕駛罪,分別被判處拘役3個月和拘役2個月。
2015年11月29日,蔡某駕駛一輛營運客車由桂平市客運中心往貴港市汽車東站方向行駛,出發時,車上已有乘客31人。途中,蔡某和乘務員李某不斷攬客上車,致使車輛嚴重超員。車上一名乘客意識到車輛超員嚴重后果,向警方提供信息舉報。當天16時許,執勤民警將大客車攔下。經核查,這輛客車核載33人,實載58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從事旅客運輸時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李某分工合作,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當分別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相對蔡某作用較小,可比照蔡某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對這起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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