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小區內開著裝載機追人碾軋法院一審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男子上訴被駁回
中國甘肅網12月12日訊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陳振峰)陶某與家人發生矛盾后又與趕來勸架的人發生廝打,并在酒后泄憤,駕駛裝載機欲推倒勸架人家的房屋,而在小區居民制止的過程中,他竟然見人就追趕碾軋。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陶某酒后任性的做法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2016年12月7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該起案件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陶某將在獄中度過三年。
驚恐:裝載機小區內追人碾軋
2013年3月23日中午,陶某飲酒后與家人發生糾紛,亂砸家里的東西。其妻趙某某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便打電話叫來鄰居楊某、胡某某等人勸說。在勸說過程中,陶某與楊某發生爭吵進而廝打,被在場的胡某某等人拉開。誰知當日19時許,陶某駕駛裝載機來到楊某家樓下,并將裝載機的鏟頭伸在楊某家樓房的墻上,揚言如果楊某不下樓,就用裝載機將楊某家的房子推倒。楊某的兒子楊某某見狀趕快給其父楊某打電話。陶某發現楊某某下樓后,便駕駛裝載機追趕楊某某。小區居民胡某某、馮某某、李某某等人發現后,責令陶某將裝載機停下,陶某不聽,繼續追趕楊某某,并將裝載機駕駛室門鎖住,致使其他人員無法進入。胡某某等人在制止無果的情況下,便用磚塊將裝載機駕駛室玻璃打碎。此時,陶某駕駛裝載機見人就追趕。在此過程中,裝載機撞在路邊的路燈桿上,車速減慢,陶某才被胡某某等人強行從裝載機上拉下。后經甘肅隴通司法鑒定所鑒定,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8.85mg/100ml。
判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審法院認為,陶某酒后駕駛大型裝載機追趕、欲碾軋小區居民,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陶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陶某認為其行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亦不存在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遂提起上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陶某為泄憤報復,酒后駕駛裝載機在人群密集度較高的居民小區內追趕行人,其本身就不具備駕駛技能,卻駕駛裝載機全然不避讓行人,在該居民小區內持續二十幾分鐘的急速行駛,在行駛過程中不聽他人勸阻,哪里人多就往哪里撞,其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一旦該危險行為產生實際危害后果,那么受侵害的對象、范圍、嚴重程度均具有不可控制性,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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