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騎自行車也是“醉駕”?男子酒后騎自行車被罰!律師解讀……
近日,海南???,一男子酒后騎自行車被交警攔下,男子不服氣,稱“騎自行車喝酒怎么了”,還和一旁的路人發生爭執。民警帶其去檢測,男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12mg/100ml。
醉酒能不能騎自行車上路?交警表示:這是違法行為。
男子醉酒騎自行車被罰
據南方新聞網,近日,一段海南省海口交警對酒后騎自行車行為處理的視頻在網上引起熱議。
視頻顯示,一名男子騎自行車在路上與人發生爭執,交警聞聲趕來發現該男子滿身酒味。交警詢問:“是否喝酒了?”該男子理直氣壯地說:“喝酒怎么了,我騎自行車!”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盡管如此,交警還是拿著酒精測試儀驗了一下,經檢測酒精含量112mg/100ml 。
最后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不得醉酒駕駛,處罰了男子20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的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內容為“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項規定:“飲酒、吸毒后駕駛非機動車,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對此,有網友表示,只要參與到交通中,都不能醉酒。也有不少網友表示:“喝酒走路有隱患嗎?”
律師:醉駕和酒駕有區別
據紅星新聞,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醉酒駕駛非機動車,與醉酒駕駛機動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騎自行車醉駕,可對騎車人處警告或罰款,但并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良善律師表示,并非喝酒后的駕駛行為就是醉駕,酒駕與醉駕存在著嚴格的區別。如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是酒后駕駛的一種),簡稱“酒駕”。如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是另一種酒后駕駛),簡稱“醉駕”。如“酒駕”駕駛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需負行政責任,而不負刑事責任。如“醉駕”駕駛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需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而且體內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屬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情形,應當按照規定處罰。如果酒精含量未達到該標準,則不予處罰。
趙良善律師指出,酒后騎自行車危險性較小,而酒后駕駛機動車危險性較大,所以法律規定騎自行車的人員只有醉駕,才算違法;而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即使酒駕,也是違法,也將受到行政處罰。
海南省的《辦法》
是否存在擴大化解釋?
有網友注意到,“椰城交警”提到的《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項規定中“飲酒后駕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提及的“醉酒駕駛”,所描述的情況并不相同。那么,《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是否對上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擴大化解釋?
據紅星新聞,趙良善律師認為,雖然《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醉酒駕駛”有所不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并無擴大化解釋。
付建律師也認為,《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設立的行政處罰,沒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中的規定作出擴大化處理。
付建律師提醒,自醉酒駕駛機動車入刑以來,“酒后不開車”逐漸成為社會共識。但是酒后、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現象也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威脅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對于此種情況,建議交警部門與其他社會機關為市民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政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市民也應當提升自我安全意識,養成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酒后盡量不騎非機動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不過,也有律師表達了相反的觀點。據封面新聞,法度研究院研究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劉燁律師告訴記者,首先,從位階最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來看,這一法條的意義是有關部門可以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警告或罰款,也為警方的處罰奠定了基礎;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僅次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該條例對酒后騎行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醉酒駕駛自行車。”結合近些年“酒駕入刑”的相關新聞,我們可以知道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別非常大,酒后駕駛并不等于醉酒駕駛。也就是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并沒有禁止民眾在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只是不能醉酒駕駛而已。
“那么,海南是否有權力在該省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醉酒駕駛自行車進行擴大化的修改?”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海南制定的這兩部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雖說能夠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但前提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進行?!兜缆方煌ò踩▽嵤l例》已經明確只有在達到醉酒標準才進行禁止并且進行相應處罰,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卻將范圍擴展到飲酒駕駛,這明顯是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一行政法規規定相違背。
除了在法律層面探討酒后騎行背后的問題,我們也應當結合實際綜合考量。以北京為例,僅在2021年下半年共享自行車的騎行量就已經達到驚人的4.5億人次,說明自行車依舊是不少人日常生活的交通工具。雖然說我們并不倡導酒后騎車,但是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很難做到滴酒不沾,尤其是在交通不發達地區,自行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依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倘若各地政府不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飲酒騎車,顯然是不太現實的,這一做法也與依法治國理念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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